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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02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25-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