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02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25-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