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章××。被告乌兰察布××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2.50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若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