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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章××。被告乌兰察布××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2.50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若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