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与沈华杰、毛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沈华杰,毛华娜,丁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6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新城大道531号。代表人:黄京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岳枫,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华杰,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毛华娜,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丁洁,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与被告沈华杰、毛华娜、丁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