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彩新与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新,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22号原告徐彩新,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春城街1号。被告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仁渎村中亚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梁锦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新诉被告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