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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迅超针纺厂与陈贵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迅超针纺厂,陈贵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绍兴县迅超针纺厂4)。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亭山桥村大源。诉讼代表人:许凯林,厂长。被告:陈贵根,,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墅水庄东区2幢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迅超针纺厂诉被告陈贵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迅超针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