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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黎明与陈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黎明,陈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17号原告:何黎明,廿三里街道何宅村9组。被告:陈国强,里街道李宅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黎明与被告陈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黎明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黎明与被告陈国强已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何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