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黎明与陈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黎明,陈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17号原告:何黎明,廿三里街道何宅村9组。被告:陈国强,里街道李宅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黎明与被告陈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黎明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黎明与被告陈国强已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何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