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07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门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395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邵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