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丰达凯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达凯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吕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宏云,四川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丰达凯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洪天,公司董事长。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丰达凯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