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韩文连与刘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连,刘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韩文连。被告刘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连诉被告刘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