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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韩文连与刘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连,刘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韩文连。被告刘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连诉被告刘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倪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