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秦与吉燕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秦,吉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25-2号申请人:王秦。委托代理人:辛宏,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吉燕鹏。因申请人王秦与被申请人吉燕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18日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吉燕鹏所有的陕XXXX**号宝马小车一辆。2009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我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2009)碑民一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陕E×××××号宝马小车一辆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同时申请我院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房产一套的冻结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燕鹏所有的陕XXXX**号宝马小车一辆的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王秦所有的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房产一套的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