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解宏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宏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743号移送机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解宏宽。移送机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解宏宽刑事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2009)烟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173703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17370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7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伟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