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与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吴××,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傅××。委托代理人:叶××、潘××。被告:吴××。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审 判 长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