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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与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吴××,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傅××。委托代理人:叶××、潘××。被告:吴××。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吴××、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审 判 长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