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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淼与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淼,龚小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丁淼。被告:龚小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丁淼与被告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淼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丁淼要求撤回与被告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