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淼与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淼,龚小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丁淼。被告:龚小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丁淼与被告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淼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丁淼要求撤回与被告龚小莉房屋租赁合同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