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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国标与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标,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58号原告章国标,墟镇里港村高头房8-2号。被告陈国良,越城区城南江家溇村593号。原告章国标为与被告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6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国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