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志明、程国毅与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程国毅,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陈志明。原告程国毅。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林国,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曼秋,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8号紫微酒店702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唐慧中,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玮。委托代理人安季勋,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8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曾玮,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季勋,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科甲巷97-115号。法定代表人杨燕,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共荣,系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延年,系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程国毅与被告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太百百货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明、程国毅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程国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程国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