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1663号原告南宁市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金康苑4栋3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喻剑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祥、陈苹,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秋华,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邓美媛,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蓝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