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建国与钱朝晖、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国,钱朝晖,张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毛建国。被告:钱朝晖。被告:张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国诉被告钱朝晖、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国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建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80元,由原告毛建国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