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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建国与钱朝晖、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国,钱朝晖,张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毛建国。被告:钱朝晖。被告:张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国诉被告钱朝晖、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国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建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80元,由原告毛建国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