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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镇××下湾。法定代表人:胡××。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路。法定代表人: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相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任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