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镇××下湾。法定代表人:胡××。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路。法定代表人: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相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任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