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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被告:陈××。原告杨××诉被告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起诉称: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以经营酒店为由,于2007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08年9月10日归还,并支付利息25000元。其于2008年8月5日归还了55000元外,剩余1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9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答辩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双方借款属实。该款原告于2007年9月11日在农行朝阳某某汇入其账户内,系用于经营韵雅酒楼之用,此酒楼已于2008年7月转让,所得转让款已归还原告55000元。借款时因向���告陈××索要户口本,故其应知晓该借款。被告陈××答辩称:其与原告并不熟悉,借款之事亦不知晓。当初经营酒楼资金是家庭共同存款,亲戚借款及银行贷款所构成,上述款项金额与酒楼总投入相当,故无向原告借款的必要。原告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借条1份,证明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收条1份,证明被告周××于2008年8月5日归还原告55000元;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知晓该借款关系;农行交易明细1份,证明2007年9月11日原告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周××均无异议。被告陈××质证认为:证据1系被���周××出具,其并不知情,亦未同意;对证据2并不清楚;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债务;对证据4所汇款项,其不知晓,亦不认可。根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方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可证明原告所待证事实,故予认定。本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9月10日,被告周××以经营酒店为由,向原告杨××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08年9月10日前归还,归还金额为175000元,其中利息25000元,为此周××出具了借条一份。次日原告杨××在农行朝阳某某,在被告周××号码为9559980320020342251借记卡内存入了借款150000元。2008年8月5日周××归还了借款55000元,剩余12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周××与陈××于200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31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周××出具的借据及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确定原告杨××实际交付借款150000元。借款人未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如期还本付息。被告虽于2008年8月5日归还了借款55000元,但仍剩余120000元借款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债务系发生在被告周××、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为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负责清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陈××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39.5元,由被告周××、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