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福莱德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福莱德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萌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福莱德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林根。委托代理人徐金耿。原审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唐金州。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