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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鲍晓华与蒋永年、卫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晓华,蒋永年,卫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383号原告鲍晓华,镇鲍宅村。被告蒋永年,稠城街道工人西路119号1幢506室。被告卫玉红,县泾川镇南街一巷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晓华诉被告蒋永年、卫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晓华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