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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宁波、宁波市鄞州××制衣厂与宁波市××××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市××××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制衣厂,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再字第1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横泾村××路。法定代表人:陶××。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制衣厂,住所地:宁波市××新区××号。法定代表人:陈××。申诉人宁波市××××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宁波市鄞州××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甬检民行抗字第156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浙甬民抗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宁波市××××制衣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诉人宁波市鄞州××制衣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宁波市××××制衣有限公司书面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华龙审 判 员 朱冠明审 判 员 吴志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莹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