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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甲、林甲与被告温州××软件产业××公司民间借贷纠与温州××软件产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甲与被告温州××软件产业××公司民间借贷纠,温州××软件产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357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卓××。委托代理人:柯×。被告:温州××软件产业××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乙。委托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李××。原告林甲与被告温州××软件产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95元,减半收取为8497.5元,由原告林甲负担。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