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甲。原告金××与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士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申请的证人王乙出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起诉称:2007年9月15日,被告王甲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去人民币6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基本信息,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2007年9月15日的领款收据,以证明2007年9月15日,被告王甲向原告现金借款6万元的事实。被告王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事实与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不符,被告这笔债务是在原告处押六合彩所欠赌债,借据是迫于原告的恐吓所写;二、原告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借款借据的名字和捺指印都是自己所为,但认为是六合彩所欠的赌款。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及证明对象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欠款系赌款,但被告依法应负举证责任。对证人王某的陈述认为,其与被告王甲在原告处押了六合彩10万元,其听说被告王甲在2007年9月15日有条子打给原告。原告认为本案的证人是另外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与本案被告是邻居,请法庭不予采信其证言。本院认为,证人王某是本院受理的另外案件被告,原告也是本案的原告,且其陈述的事实是听说的,并不在现场。因此,其陈述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9月15日,被告王甲向原告金××现金借款6万元。被告王甲向原告出具领款借据一张交原告收执。但该领款借据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王甲向原告金××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金××要求被告王甲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辩称本案的债务系六合彩赌款,其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因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金××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自2009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