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MOHAMMADNASIMJALLATKHAN民间借贷纠纷一审限制出境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MOHAMMADNASIMJALLATKHAN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限 制 出 境 裁 定 书(2009)绍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向前村安华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俞正永,系执行董事。被告:MOHAMMADNASIMJALLATKHAN,国籍: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MOHAMMADNASIMJALLATKHA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为确保被申请人MOHAMMADNASIMJALLATKHAN能清偿原告货款及防止其一去不返”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对MOHAMMADNASIMJALLATKHAN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MOHAMMADNASIMJALLATKHAN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原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限制其出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MOHAMMADNASIMJALLATKHAN出境。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