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与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227号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原钱塔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姚岳良,总经理。被告: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双龙路2668号(老07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戴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35元;由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晋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沈英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