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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红艳。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诚。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