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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朝阳与温岭市天意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蒋岳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阳,温岭市天意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蒋岳云,姚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彭朝阳,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4号校内1幢101室。被告:温岭市天意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502-514号。法定代表人:蒋岳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岳云,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桥头镇前林村53号。被告:姚国民,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03号钛金大厦1幢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阳与被告温岭市天意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蒋岳云、姚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彭朝阳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