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外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金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红升烫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绍兴县红升烫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外初字第17号原告:韩金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253750),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10楼法定代表人:金锡用,董事长。被告:绍兴县红升烫金有限公司58),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梅市村。法定代表人:祁调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红升烫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红升烫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