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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稷民一西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玉果诉被告乔帅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果,乔帅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稷民一西初字第97号原告胡玉果,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乔帅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果诉被告乔帅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乔帅帅于2009年12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军拟 稿 人 审 核 人 签 发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稷民一西初字第97号原告胡玉果,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稷峰镇上柏。被告乔帅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西社镇薛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果诉被告乔帅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乔帅帅于2009年12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赞毅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