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4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挺进与被告鲜大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进,鲜大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528号原告王挺进。被告鲜大德。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挺进诉被告鲜大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挺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挺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挺进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