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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挺进与被告鲜大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进,鲜大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528号原告王挺进。被告鲜大德。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挺进诉被告鲜大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挺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挺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挺进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