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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76号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西××桥堍。法定代表人:于××。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浙江××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甸镇××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付清所欠商品砼价款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沈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