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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德彪与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彪,余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03号原告杜德彪,经商,市大陈镇甘山村外木椟。被告余建伟,经商,住义乌市沪江路41幢7号。原告杜德彪与被告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德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德彪诉称,2006年8月9日,被告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当场由被告亲笔写下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被告余建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基本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余建伟向原告借款8万元属实,应当及时予以归还。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杜德彪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