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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业平与胡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平,胡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民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业平,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个体户,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胡崇秀,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阀门厂下岗职工,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业平与被执行人胡崇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李业平同意被执行人胡崇秀一次性赔偿27000元,其余3495.68元自动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杨斌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