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烨与汪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烨,汪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杨烨(诉讼代理人:邵宝财),1981年8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官碓村31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汪晖,1983年10月15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滨二村39幢508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烨;被告:汪晖民间借贷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杨烨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杨烨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杨烨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孟繁义王恭顺王恭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陈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