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马元荣、马素珍与王大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荣,马素珍,王大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57号原告:马元荣。原告:马素珍。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被告:王大牛。委托代理人:杜平、邹美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荣、马素珍诉被告王大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荣、马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