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马元荣、马素珍与王大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荣,马素珍,王大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57号原告:马元荣。原告:马素珍。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被告:王大牛。委托代理人:杜平、邹美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荣、马素珍诉被告王大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荣、马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