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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武与被告四川三杰现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武,四川三杰现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421号原告张新武。法定代表人罗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杰现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李云鹏,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洋欧,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武诉被告四川三杰现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新武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