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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44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晋兆兵与被告王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兆兵,王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晋兆兵。委托代理人潘健。被告王磷。委托代理人刘雯,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晋兆兵与被告王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原告晋兆兵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兆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兆兵撤回对被告王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晋兆兵承担。审判员  林娜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