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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与柳××、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柳××,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19号原告:傅××。被告:柳××。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柳××、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盛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