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李宪国、赵明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平,李宪国,赵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宪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明利,男,汉族。王平平与李宪国、赵明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3日,王平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213820.66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蔡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