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游文华、张纯英、陈小英、游维丰、游茗荃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文华,张纯英,陈小英,游维丰,游茗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游文华。原告张纯英。原告陈小英。原告游维丰。法定代理人陈小英,系游维丰之母。原告游茗荃。法定代理人陈小英,系游茗荃之母。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海川,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香槟广场。负责人XX,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杰,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文华、张纯英、陈小英、游维丰、游茗荃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文华、张纯英、陈小英、游维丰、游茗荃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文华、张纯英、陈小英、游维丰、游茗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文华、张纯英、陈小英、游维丰、游茗荃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