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涂××与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黄××,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涂××。被告黄××。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诉被告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重新达成还款计划为由,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涂××负担。审判员 吴忆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香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