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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樊利卿与汪盈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利卿,汪盈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樊利卿,招贤镇樊村村仙人山脚83号。委托代理人:马晓明,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火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汪盈土,柯城区万田乡万田村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利卿与被告汪盈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利卿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盈土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樊利卿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利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收),由原告樊利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