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34号原告:李××。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