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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小龙、林斌与林斌、郭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龙,林斌,郭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79号原告:丁小龙,塘岸小区20幢1号,身份号码:331002198101280635。委托代理人:陈荣海,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林斌,民支路88号,身份号码:33260119670327031x。被告:郭将福,陈街道渠东村310号,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龙与被告林斌、郭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龙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龙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丁小龙负担。审 判 长  王秀云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