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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成都市××车××、陈甲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成都市××车××,陈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市金牛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57号原告:苍××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成都市××车××(××司。×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曾×。被告:陈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市金牛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路××号。负责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苍××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车××(××司、陈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