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田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