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厂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厂,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厂。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上诉人深圳市龙××厂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深圳市龙××厂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