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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与史××、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史××,王××,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862号原告:舒××。委托代理人:李甲、浙江金××。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史××。被告:王××。被告: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组。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史××、王××、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150元,予以免交,财产保全申请费3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阮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