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与陈甲、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陈甲,支××,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672号原告:邓××。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甲。被告:支××。被告:陈乙。原告邓××诉被告陈甲、支××、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因被告支××、陈乙下落不明,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支××、陈乙经本院公告或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诉称:2008年9月24日,陈甲为资金周转向其借款6万元,并承诺于一个月内归还。支××、陈乙同意为陈甲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总数额、全部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但陈甲至今未予归还,支××、陈乙也未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甲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4779元(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6.93%从2008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12个月,此后另计),支××、陈乙对陈甲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甲辩称:向邓××实际借款5万元,另1万元作为利息被预扣,当时约定按照50元/天/万支付利息。现同意按本金6万元归还,但利息应当按照银行利息从借款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在已支付的1万元中扣除。被告支××、陈乙未作答辩。原告邓××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2008年9月24日陈甲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陈甲向邓××借款6万元,支××、陈乙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陈甲、支××、陈乙未提交证据。被告支××、陈乙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甲对原告邓××提交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作为本院的有效证据。综上,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9月24日,陈甲向邓××借款6万元,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并就此出具借条一张。同时,支××、陈乙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本院认为,陈甲向邓××借款,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邓××按照借条载明的金额向陈甲主张归还借款6万元,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陈甲关于实际仅借到5万元、借款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被预先扣除的抗辩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陈甲与邓××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却至今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邓××要求陈甲从逾期之日2008年10月24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同类(6个月至1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年利率6.93%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邓××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暂计算至2009年10月23日为4158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93%另计。支××、陈乙为陈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被告支××、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甲归还邓××借款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158元(暂计算至2009年10月23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93%另计),共计64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支××、陈乙对陈甲的上述应付款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三、驳回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邓××负担14元,陈甲、支××、陈乙负担1405元,陈甲、支××、陈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陈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